7天无原因退换标准的“7天”是以收到商品之日起逐渐测算。依据《我国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选用互联网、电视机、电話、邮购等方法市场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利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不用表明原因,但以下商品以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新鲜易腐烂的;(三)最新下载或是消费者拆开的音像资料、计算机技术等智能化商品;(四)交货的报刊、刊物。除列出商品外,别的依据商品特性并经消费者在订购时确定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原因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理应完好无损。经营者理应自收到退还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付款的商品工程款。退还商品的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担负;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承诺的依照承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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