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是什么(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是什么(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

1.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减百分之三十后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做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参照类似房产核准。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2.河南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称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里、工矿区开征房产税,乡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明确。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经营者)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减百分之三十后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做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参照类似房产核准。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以下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列出房产。

(二)厂矿企业办的院校、医院、幼稚园、员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公会办的养老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准许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要求者外,经营者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明确、按时减免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交纳。实际交纳时长,由市、县税务局明确。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