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机构(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登记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机构(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收留在生活中很常见,那么你知道收留的基本知识吗?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收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在哪里申请收养登记?需要顺利进行收养的人,无论是收养人、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都必须了解这些知识。我将在这篇文章中详细解释。

一、收养登记标准

(一)被收养人标准

1十四岁以下缺少父母的孤儿;

2搜索不到生父母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十四岁以下的孩子特别难养育。

(二)养人标准

1遗孤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生父母特别难以抚养孩子。

(3)收养标准

1无子女;

2有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医学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

无配偶男性收留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距40岁以上。

收留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不能接受上述第(一)条第三点、第(二)条第三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及其无配偶的男性收留妇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距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留三代以内的平辈旁系血亲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接受一个孩子。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不能搜索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没有子女和收养人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许可。继子女可以收留,不受上述第(一)条第三点、第(二)条第三点、第(三)条、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及其收留人的限制。

二、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留申请;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

(2)收养人所属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被收养人养育教育能力的证实;

(3)县级以上诊疗机构出具的未经医学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实。

收养不能搜索出生父母的弃婴、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确认;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婴儿捡拾、儿童报警证明。

收留继子女的,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母亲的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机构作为监护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被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具体的监护责任证明、孤独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收养人构成严重威胁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属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确认。其中,因离婚或者一方失踪被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失踪踪的证明;三代以内儿童被旁系血亲收留的,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或者通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诊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明,收养关系自备案之日起建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和搜索不能被生父母遗弃的婴儿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开搜索其生父母;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被遗弃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收到的,视为无法搜索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示期内不计入备案时间。

三、组织收养登记

1设区市民政局办理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收养登记;

2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