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因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欺诈手段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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