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欠的债如何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一」
- 作者: 五速梦信息网
- 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10:45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的配偶主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内财产约定条款)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实务中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三类,即:
(一)夫妻共同认可产生的夫妻共债
这类型夫妻债务分两种,一是共债共签,一是事后追认,追认不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邮件等方式,甚至是实际履行行为。
(二)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负的夫妻债务
1、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日常经验法则等予以综合判断。
浙江高院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习惯、双方的熟识程度、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债务在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①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③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④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费用所负的债务;
⑥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2、举证责任:
在该种债务中,如果债权人起诉,仅需证明借款人系夫妻一方,借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由非借款方被告举证其配偶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比较轻的。
(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需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夫妻债务。
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是实务中的难点和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