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要求,明知道是冰毒犯罪、黑势力类型的机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毁坏商务管理纪律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及出现的收益,为掩盖、瞒报其由来和特性,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收走执行以上犯罪的所得以及出现的收益,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洗黑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列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处以洗黑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列罚金:

(一)给予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资产转化为现钱、金融业单据、商业票据的;

(三)根据转帐或别的清算方式协助资产迁移的;

(四)协助将资产汇往海外的;

(五)以其它方式掩盖、瞒报犯罪所得以及收益的主要来源和特性的。

企业犯前述罪的,对企业被判罚金,并对其立即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留;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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