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八不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集体用餐八不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1.变色变味不允许食用: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履行购买证书和检验的义务。来历不明、变色变味或其他感官特征异常的食品不得食用。

2.半生不熟不准食用:需要煮熟加工的食品要彻底煮熟,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半生不熟的食品不准食用。

3.冷食生鱼片不允许食用:严禁超范围经营冷食、生食,如冷菜、冷面、生海鲜等。

4.超过期限不得食用:食品煮熟后应尽可能保温,以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超过60摄氏度,常温储存2小时以上的食品不得食用。

5.剩菜不允许食用:食品生产加工量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隔餐、隔夜食品不允许食用。

6.高危食品不得食用:扁豆、四季豆、发芽土豆、青皮红肉鱼、动物内脏等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不得食用。

7.高风险操作不允许食用:严禁从业人员因病上岗、熟菜换刀销售、隔夜预制半成品等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操作,不允许食用相关食品。

8.禁止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法律、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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