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序言

本标准的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足汇总吸收1992年公安部公布的中华共和国公共安全领域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与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前提下拟定产生。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标准身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创建了多级别残废和肢体作用缺失的综合计算数学原理,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设立了作用缺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残废和肢体作用缺失的计算及肩胛带残废的鉴定难题带来了根据。

本标准自执行之日起,替代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则C为规范化附则,附则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标准化技术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拟定企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畴

本标准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评定原则、方法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的伤残程度鉴定。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残废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所致的身体残废。

包含:精神的、生理作用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或多或少缺失。

2.3

鉴定

在客观检测的前提下,点评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鉴定人

办案机关依规分派或聘用合乎鉴定人标准,担负道路交通事故负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鉴定结果

鉴定人依据检验结果,依照伤残评定标准,应用专业知识展开分析所得出的综合型分辨。

2.6

鉴定书

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剖析意见和鉴定结果做成的书面公文。

2.7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