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 作者: 五速梦信息网
- 时间: 2026年04月18日 02:06

网民提问: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
齐齐哈尔律师回答:
挪用资金罪,根据国家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产个人申请或者借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或者不超过3个月,但大量、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吞企业资产罪。
挪用资金的法律、法规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产挪用给个人申请或者借给他人的,金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金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开展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侵吞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金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任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款:
7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汽车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或者客户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汽车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汽车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任命非国有组织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主管利用职权贪污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返还公司财产,由公司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客户委托,交易、挪用、借用客户账户证券或者质押客户证券,或者挪用客户账户资金,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或者注销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线
本罪、职务侵占罪均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部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两者的关键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企业的资本占有权、所有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的,侵犯包括处分权在内的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各不相同。犯罪对象为企业资金,职务侵占罪对象包括部门资金和其他资产。(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举动方式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款给他人;后者反映为侵吞、盗窃、欺诈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暂时占用和应用本单位资产,准备今后偿还;后者的目的是永久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2本罪与侵吞特殊款物罪的界线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为企业资金;后者是用于抗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等特定资金。(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将企业资产挪作他人或者借给他人;后者是将特殊资金和物品挪作其他公共场所。(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核心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后者的核心是负责、操纵和应用特殊资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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